第一次去民政局离婚流程

泰顺刑事律师 2025-04-13
第一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,有以下流程。首先,需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,包括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,以及离婚协议书。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然后,夫妻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。到达后,先向工作人员提出离婚申请,填写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,查看是否齐全、有效。
接着,进入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联)》一并存档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最后,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,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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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第一次去民政局离婚流程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1. 准备材料:
本人的户口簿、身份证。
本人的结婚证。
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,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。
2. 申请:
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。
提交准备好的材料,填写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》。
3. 受理:
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。
符合离婚条件的,予以受理。
4. 冷静期: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联)》一并存档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5. 审查:
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,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、离婚协议书等。
6. 登记(发证):
对符合离婚条件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需要注意的是,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可能会有细微差别,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,确保准备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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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申请: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。
2. 受理: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,符合离婚条件的,予以受理。
3. 冷静期: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联)》一并存档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4. 审查: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,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,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、离婚协议书、结婚证等。
5. 登记(发证):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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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,有一套明确且严谨的流程。
首先,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,包括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。确保这些证件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,避免因证件问题耽误办理进度。
然后,夫妻双方需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。到达后,先到咨询台询问离婚登记的具体办理地点。
接着,在指定窗口领取并填写《离婚协议书》。这份协议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,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详细写明。填写过程中需认真核对内容,确保准确无误。
填好协议后,将准备好的证件材料一并提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。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,核实双方身份及离婚意愿的真实性。
审查通过后,进入冷静期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》,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并亲自填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。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,发给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》,并将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》与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(联)》一并存档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,双方需再次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予以登记,发给离婚证,至此婚姻关系正式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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